欧盟是如何在传统污染防治监管体制下对温室气体进行协同监管
2.欧盟。欧盟1996年制定的《污染防治综合指令》(简称IPPC指令)作为防治工业污染物排放的基础指令,受监管的污染物包括传统污染物,也包括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IPPC指令像规制传统大气污染物那样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末端控制。该指令后被《工业污染物排放指令》取代,但是关于“污染物”的定义一直保留。2000年后欧盟开始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指令,对较大的固定排放源运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总量控制,对于其他排放源依旧使用“命令—控制”手段加以管控,目的在于“确保碳排放权交易所实现的
碳减排目标不会因为其他领域的碳排放增加而冲抵”。欧盟非常注意协调温室气体排放和防治大气污染物之间的法律制度,如碳排放权交易指令与IPPC的核心制度都是碳排放许可制度,但是涉及的企业大部分是重叠的,两个指令中碳排放许可制度是互相衔接的,减少了企业根据不同规范申请排放许可的成本。欧盟对温室气体管控的主要制度包括:一是以上述及的碳排放许可制度;二是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欧盟一般“在交通运输、大型燃烧工厂、固定工业排放源等领域颁布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技术性规范”;三是温室气体报告制度,欧盟在《污染物排放释放和转移登记条例》要求报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当然协同管控只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末端管控措施,欧盟已经有较为健全的促进可再生能源立法等源头管控的能源立法,从而形成了从源头到末端,从“进口”到“出口”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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