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背景—防治大气污染与应对气候变化法治建设现状差距大
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建设相对健全。20世纪80年代,大气污染开始进入法律监管范围,1987年第一次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经过1995年、2000年、2016年三次修改,特别是2016年新修订的“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立起一套以“命令一控制”为治理模式的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的法律制度体系。三十多年来,大气污染防治成绩显著,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防治大气污染法治体系的确发挥了不容置疑的作用。
“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立法正处于发展阶段。”为应对国际气候变化治理的需要,2009年我国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该决议作为“宣示性立法文件,对我国今后的气候变化应对立法起着指导和引领作用”,但是因缺乏制度性规范难以起到统领各方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是通过制定中、长期规划,包括“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作为阶段性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性政策方案一一落实各项应对举措。政策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缺乏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在控制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仅仅靠政策调控是不够的,需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保证目标的完成。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欠缺造成温室气体排放无法在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有效监管。鉴于我国“出台专门的、操作性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时机并不成熟”“立法的缺失需要已有的单行法进行功能补位,《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最优选择”。以此为背景,2016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2条第2款增加了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的论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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