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如何在传统污染防治监管体制下对温室气体进行协同监管
3.欧盟成员国:德国。德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主要分布在能源、减量、碳排放权交易和适应四个方面。在减量方面,德国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协同排放的立法主要体现在《联邦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该法扮演着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管制的重要角色。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自欧盟2003年发布排放交易指令后,“2004年联邦内阁颁布《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法》,构建了德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交易的法律框架;2007年《温室气体分配法》生效”,以此分配产业的碳排放额度、建构排放交易市场的运作,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主要是以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许可等制度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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