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路径: 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

文章来源:电力法律人茶座刘晶2020-02-25 22:48

有效落实起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应当满足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环境有效性三个条件

 
能效标准。“该标准主要通过制定单位产值(产品)的能耗标准体现温室气体的强度。为使该标准能够有效落实起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其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即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环境有效性。
 
碳排放许可制度和碳排放核查制度既是作为直接协同控制的主要制度,也是间接协同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所依赖的“市场”并非是自发形成的天然市场,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创建的市场,二者的协同管制表现出充分的间接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根据监管内容分为碳排放行为的监管和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监管。其中碳排放配额交易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于碳排放配额的买卖活动,政府监管部门对该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主要包括配额交易的市场准入、交易秩序、市场退出等方面,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市场交易的监管和价格调控,管制主体涉及发改委、金融、价格、财政等部门,与大气污染防治没有交集,无法协同。协同内容主要体现在碳排放行为的法律监管过程中,碳排放行为的法律监管主要通过“碳排放许可制度”和“碳排放核查制度”加以落实,此两项制度重点在于保障排放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重要的信息内容。正如托马斯·思德纳所言:“信息提供就其本身的权利而言就是一种政策工具。一般而言,所有政策都依赖于信息。碳排放许可制度是对排放单位进行碳排放行为监管的重要手段,可以在排放权交易开始前就对排放单位进入排放权交易的能力、条件进行把关,保障其依法开展排放行为、测量并报告真实的排放数据信息。“碳排放许可制度可以为碳排放权的来源提供合法性确认。碳排放核查制度专门针对排放单位自行测量、报告的排放数据开展核查和监督,协助政府确定排放单位需要清缴的配额数量。碳排放核查再一次强化排放行为的监管,从而为碳排放配额交易提供真实、有效的排放信息,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效运行。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疆生态保护法治体系建构研究”研究成果。(15XMZ091)
 
本文作者为:刘晶(1981-),女,山西兴县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环境法学博士研究生,新疆农业大学副教授,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本文选自《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7卷第6期,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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