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路径: 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
文章来源:电力法律人茶座刘晶2020-02-25 22:48
通过上文分析,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因其较强的关联性,协同控制能带来多重协同效应,在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法律欠缺的现状下,《大气污染防治法》补位是最优选择。《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应当表现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范中。所以,协同控制的规范表述应当为协同监管。然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过程中,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不断缩减,立法者的矛盾心态尽显无余。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送审稿除了第2条关于协同监管及综合管理的规定之外,以专章的形式增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标准、统计、考核、监测、低碳技术等方面作出规定。然而,2016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仅在第2条第2款中做了如下表述:“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专章部分被全部删除。该保留条款作为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的仅存法律依据指向模糊,无法提供具体规范路径,将其作为温室气体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监管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特别是对温室气体的法律属性未清楚界定,也为协同监管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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