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路径: 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

文章来源:电力法律人茶座刘晶2020-02-25 22:48

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方式—直接协同控制、间接协同控制及理论依据

 
新芝加哥学派将管制效果形成的因素分为法律、市场、社会规范及结构。并将法律管制又分为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两种模式,在部分场合法律直接对于管制对象发挥约束效果,进行直接管制;有时“法律也可能透过对于市场、社会规范及结构的影响力,间接对最终管制对象产生管制效果”,称为间接管制。据此,我们也将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的方式分为:一是对大气污染物和特定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法律通过“命令—控制”手段进行协同控制的,称为直接协同控制。二是法律通过“命令—控制”手段对以“市场导向”为核心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协同控制,称为间接协同管控。直接协同控制比较容易理解,对第二类间接协同控制,其理论依据是什么?以下进行分析。
 
“命令一控制”和“市场导向”都属于环境管制工具,“命令一控制”型工具是通过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直接约束企业和公众,如碳排放标准等,从而达到目标的管制手段。“市场导向”型的管制工具,通过总量控制与排放许可交易,“把环境容量或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使排污资格产权化,通过市场达到高效率的配置”。二者都有其自身优缺点,美国学者保罗·R“伯特尼认为,“没有固定的管控模式,也不存在独立的政策工具,市场导向的政策工具和传统的命令控制的政策工具都有自身发挥作用的空间。在特定情况下,哪一种政策更有效取决于环境问题本身的各种特点以及所处的具体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政府是法律政策的发出者和执行者,应当起到积极管制的作用。现行经济学理论对于市场的功能,不像传统经济学理论那样强调避免政府干预市场,而是为克服市场失灵,要求在市场管制过程中,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政策进行基础性制度构建,以支撑市场发挥充分的管控作用。这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表现的更为突出,甚至有学者认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属于“命令—控制”型模式,政府在管控中处于主导地位,市场只是政府管控的一种工具。虽然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但是,这也说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命令—控制”手段也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政策等规范不仅应该通过“命令—控制”手段直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也应该通过“市场导向”手段间接控制。特别是对于政府主导下创建的市场,“市场导向”工具的应用需要大量法律、政策作为基础和支撑,这种间接控制往往是以“命令—控制”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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