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温室气体”的法律定性不清
温室气体是否是大气污染物或者视为大气污染物的法律属性,是温室气体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监管的法律基础。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将六类温室气体纳入大气污染物,在法律中区别性的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做了并列安排,“割裂了大气污染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天然联系,忽视了大气污染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的现实需求,极大地降低甚至妨碍了它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有的学者从温室气体自然属性考虑,认为温室气体本就属于大气的组成部分,不能将其认定为大气污染物;还有学者从国内外现状考虑,认为“我国不宜对温室气体进行命令性的管控手段,其过于严厉”;还有学者从面对的困难角度出发,认为“
低碳经济理念无法体现、温室气体的减排内容远超出污染防治范围、温室气体的比起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来源更加广泛等原因”不应当将温室气体纳入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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