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背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来,各国为了在国际气候治理秩序中谋求自己的席位,通过反复谈判博弈引发气候变化国际治理秩序的变迁。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确立自上而下国际气候治理秩序,要求附件一国家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并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暂不要求非附件一的发展中国家承担该义务,议定书两期承诺共至2020年。以美国为首的伞型集团(Umbrella Group)国家一直力图否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要求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减排义务。为此,美国一直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加拿大、日本、俄罗斯先后退出了该协议,导致《京都议定书》被搁置一旁,难以起到国际治理作用。
为了打破僵局,2015年的《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为国际气候新秩序构建的阶段性成果,《协定》对减排责任分担作出了与《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模式截然不同的安排,即由各国通过‘国家自主贡献方案’,自主承担减排责任”。《协定》要求自2020年后,各国根据减排能力,自主提交阶段性减排目标,目标需遵循“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tchet)机制,并接受定期评估的约束机制。其第4条第8款和第13条第7款中规定,为了验证“国家自主贡献”额度,要求各国对自主申报的减排目标,定期提供清晰、透明、以供了解的必要信息供国际组织评估和审评。《协定》的生效标志着“国际气候变化的应对机制从《京都议定书》中自上而下模式朝着《国家自主贡献》自下而上模式转变”。我国2016年加入《协定》,承诺将于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
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
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
面对即将承担的国际义务,《巴黎协定》生效当天,我国发布《“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并在“指导思想”中强调“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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