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业碳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罚则设定

文章来源:xzbu碳交易网2019-01-08 10:41

对控排企业碳排放履约设定合理的“处罚阈值” 

 
  在《管理条例》的第6章32条中,处罚数额的设定并没有考虑到特殊企业,只是针对惩罚倍数与逾期履约的惩罚数额进行了规定。有很对控排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也大相径庭,因此,不能根据处罚制度的统一数额进行赔偿。同时“3~5”倍的惩罚倍数将会给产生诉讼争议的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碳价不断变动的背景下,以3~5倍的罚款数额将会出现较大差距。 
 
  因此,通过上述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可以对惩罚数额的阈值进行设定。根据该控排企业所投资的低碳产业技术的数额作为基准,为了弥补履行差错,惩罚性罚金的倍数等于补偿性罚金与预防成本之比乘以避免事故的边际概率,惩罚性倍数的确定依据企业超额排放的数额、监管机构的抽查密度、监管机构对企业超额排放的反应强度而定。充分考虑控排企业超额排放的数额和控排企业历史年度履约率。再将其进行比较,据其判断符合卡罗尔公式的假设条件,设定处罚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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