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业碳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罚则设定

文章来源:xzbu碳交易网2019-01-08 10:41

碳排放权交易履约罚则设计的理论基础

 
  2.1 规范的霍布斯理论 
 
  霍布斯在研究政府权能及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慑,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因此,霍布斯认为,制度(包括道德、信守协议等契约)需要设计一定的罚则来保障其有效的实施,即由于人与人之间仅通过私人之间订立协议、信守承诺等方式来履行社会契约是无法保障的,而主张运用强有力的法律惩罚制度来维护和保证社会契约被正常履行。该理论是旨在通过建立包含了惩罚制度的法律结构使履约率达到最大,损失降低到最少,采取国家的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更能带来规模经济。为了达到对不履约行为的威慑,可以有无数的惩罚严厉性与惩罚确定性的组合,但是不同的组合需要不同的成本投入支撑,有效组合能够满足立法成本与执法收益的均衡,即等威慑线上成本最低的惩罚严厉性与惩罚确定性的组合。要达到D0等威慑线上的不履约的威慑程度(见图1a),低于惩罚严厉性与惩罚确定性组合(x0,y0)的成本量,将使威慑目标无法达到;超出该组合的成本量,将造成立法成本的浪费,所以E0低支出线与Dt等威慑线的切点(x0,y0)是等威慑线上成本最低的惩罚严厉性与惩罚确定性的组合,即惩罚严厉性与惩罚确定性的有效组合。惩罚制度设定的威慑资源也应该按该组合进行配置[6]。   在以上分析惩罚严厉性与惩罚确定性的有效组合中,当惩罚的严厉性成本较低时,要达到预定的威慑水平,社会成本最低的有效组合应该是较高的惩罚严厉性搭配较低的惩罚确定性。比如,未达履约目标时所支付限度内的罚金,其社会成本是非常低的,那么就应该选择较高的罚金,而耗费在相应的碳排查、检测的成本可以适当节约(见图1b),反之,当惩罚的严厉性成本较高时,要达到预定的威慑水平,社会成本最低的有效组合应该是较低的惩罚严厉性搭配较高的惩罚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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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过失的经济理论 
 
  1947年汉德法官(Learned Hand)在美国政府对卡罗尔拖船公司的诉讼案件中,提出了著名的卡罗尔公式(The Carroll Towing Doctrine or Carroll Towing Formula):B2将罚款40欧元,第二阶段将提高到100欧元,并缴纳拖欠的配额。另外,在缴纳罚款以后,还追加了不可免责的强制性条款,也就是超额排放的CO2不会因缴纳罚款而免于承担该责任。要求控排企业必须在明年的额度中将其扣缴。欧盟的碳交易惩罚机制也是国际上较为严苛的一种惩罚机制。 
  韩国从2010年开始,所有耗能超过特定值的企业都必须通过温室气体能源目标管理系统报告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2012年5月韩国通过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立法,碳排放交易制度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韩国环境部为碳排放交易的主管机关,负责配额的分配和市场监管。在市场交易管理和履约责任的规定方面,韩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不能足额上缴配额的纳入实体将被收缴当前市场价格3倍以上的罚款,数额上限为10万韩元/t CO2e,约合94美元/t CO2e。纳入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纳入实体必须在年末6个月内上缴配额或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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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东京是一个巨大的能源消费城市,东京都政府期望通过碳排放交易制度降低需求侧电力和天然气的消耗。纳入实体必须每财年提交经核证的年度排放报告。纳入实体如果不履行履约义务,主管机关可以公告未履约的纳入实体名称,将未达履约目标企业以信用记录的方式进行公开,取消不履约企业的政府财政资助政策。并处以最高500 000日元的罚款,追加上缴1.3倍短缺量配额。政府会严格核查实际排放量,由纳入实体支付费用[8]。在惩罚方式上,将未达履约目标企业以信用记录的方式进行公开,取消不履约企业的政府财政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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