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业碳排放履约的分级累进惩罚机制
在控排企业为履约或拒绝履约的行为,处罚的制度应当以罚款和责任处罚相结合的机制,现阶段的各种处罚制度中主要是以配额市场价格的1~3倍进行惩罚但是规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上限,并在次年进行配额的2倍扣缴。其他的约束机制也只是将这种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中,但处罚机制并没有法律效力。通过上述模型可以发现,对不履约企业的处罚强度和根据重复、潜在的不履约行为的监管惩罚威慑作用是成正相关。对于控排企业的不履约行为而采取的罚款与所拖欠缴纳的费用之间是具有很大区别的。
因此,企业不履约所应当缴纳的拖欠费用是必须的,惩罚应当是在其基础上根据控排企业不履约的动机、方式、程度与后果等进行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15]。目前中国在《管理条例》的处罚形式主要以罚款为主的行政责任,处罚方式较为单一。排放权交易的这种行为其实质是促进减排,为防止控排企业为经济利益而宁可选择处罚的现象发生,在制度设计上要加入分级累进惩罚的制度,可以借鉴新西兰的处罚规则,从开始违法的4 000元/t开始起处罚,之后若继续违约则按照4 000元/t的基数进行逐级递增的方式惩罚。这样才能让企业在处罚与履约的博弈之中合理地安排履约目标计划。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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