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业碳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罚则设定

文章来源:xzbu碳交易网2019-01-08 10:41

控排企业碳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罚则设定

  摘要 中国已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实体法律制度也将随之出台。目前,中国已经提交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不过,不论是从送审稿的罚则设定还是从试点省市的地方法规中,由于惩罚力度受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限制,对惩罚数额的确定、惩罚方式都未作明确规定,这将赋予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滋生权力寻租与腐败等现象。基于此,本文采用法律经济学中卡洛尔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从惩罚严厉性成本与收益有效性组合的全新视角,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惩罚阈值分析框架。同时,运用国别法律的对比分析法,提出制定处罚条例的合理建议。为此,建议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在惩罚制度设计中:第一,应当明确惩罚数额的具体确定标准,惩罚性倍数的确定应依据企业超额排放的数额、监管机构的抽查密度、监管机构对企业超额排放的反应强度而定,同时也与控排企业历史年度履约率有直接关系。在确定惩罚倍数的适用与惩罚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过往排放量和该控排企业的历史履约率等因素。第二,在惩罚方式上,推行组合惩罚模式,将金钱惩罚与信用记录、财政补助以及业务受限、资格准入等方面结合起来,形成“行为罚则+资格罚则”的组合惩罚模式。第三,制定分级累进惩罚的制度。第四,将罚则与政府扶持政策相结合,具体可以通过投资、税收以及信贷规模等方面提供政策上的帮助,将“信用管理”与“扶持政策”有机结合,进而达到“梯度处罚,促进履约,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目标,最终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统一提供制度保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关键词 碳排放权交易;履约成本;罚则设定;组合惩罚模式;法律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 DF468; F01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8)04-0035-08 DOI:10.12062/cpre.20171205 
 
  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巴黎协定》后全球气候治理呈现新的局面,各国将进行“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简称INDC)减排模式[1]。碳排放权交易是将环境权益与生态红利相结合的产物,其特殊性体现在政府创设性、货币价值属性等方面,且各属性之间存在动态演进关系[2]。在美国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后,中国在控制碳排放方面,将与欧盟及众多发展中国家共同开展国际气候治理,提升气候责任话语权,并切实履行《巴黎协定》减排的国家自主贡献[3]。中国早在2012年就已经开始碳交易的试点工作,各地区碳减排情况略见成效。2015年,中国政府表示在2017年拟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并于2016年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这意味着中国将建立更加完善的碳市场交易机制与立法保障。不过,在各地区碳交易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问题,碳交易面临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多重博弈[4]。碳交易的市场激励传递受到一些体制性因素的约束而失效,很多控排企业为了节约减排的成本,宁可选择超额排放而接受惩罚,也不选择达到履约目标,这也造成了管理条例执行难的问题。虽然通过信用记录、激励政策等多元的方法来协调,但这明显是在制度建立中罚则机制的缺陷。因此,中国可以借鉴欧美国家有关碳交易履约的罚则机制,应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惩罚制度的数额、阈值设定,进而对惩罚制度的完善,达到“梯度处罚,促进履约,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目标,将信用监督警示与惩戒机制相结合。保证控排企�I能够按期履约,从“鼓励性惩罚”向“履约性惩罚”目标的实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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