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交易履约情况与罚则设定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性的统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出台之前,各地方的惩罚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是深圳市、上海市。如果企业没有在本年度内按时核证自愿减排量而未能履约或者没有上交足额的
碳配额,是交给主管部门先限制期限对超额的排放量进行补缴配额,过期拒不缴纳的将在其注册账户中强行扣缴,不够的部分将顺延至下年度,直接扣减。而天津市对于不按时履约的行为处罚较轻,其法规文件级别低于政府规章。湖北省的罚则则是与碳交易市场本身的利益驱动相关联,以配额约束带动企业。表1为中国各试点地区的碳交易法律法规有关罚则的比较。
因此,从现阶段处罚制度与机制上可以看出,现行的处罚制度较为单一,送审稿中的处罚也只停留在对于欠缴配额的费用收取与惩罚上,也没有配套的惩罚机制作为激励,导致企业在履约上存在履约不如罚款的现象发生[5]。未能履约的控排企业必须要有严格的惩罚制度作为保障,政府应当采取公开未达到履约减排量的企业清单,构建执法部门失信惩罚机制,行政执法机制等。所以,完善中国碳排放权管理条例的惩罚制度很有必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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