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中的惩罚机制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上报国务院并进入立法程序,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的第六章32条已经对控排企业未达履约目标所产生的惩罚措施进行了明晰:“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处以清缴截止日前一年配额市场均价3~5倍的罚款,同时在其下一分配时段的配额中扣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不过,在具体数额的设定上并未明确,在统一全国碳市场之初将会赋予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滋生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
从我国各省市碳交易试点的相关法律文件上看,只有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其中第4条虽然明确了行使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嗟暮戏ㄐ院秃侠硇�[12]。但是在《参照执行标准》中也只是以超出配额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处以3~5倍的罚款,并未对具体的倍数确定问题、数额计算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管理条例》中的惩罚机制的完善很有必要,惩罚倍数、数额应该进行量化,并根据不同的企业应该设定不同的处罚条件[13]。碳交易惩罚制度设计框架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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