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过去了,新版碳市场管理办法有什么变化?

文章来源:中创碳投陈志斌 孙峥2020-11-02 22:10

“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成为协同治理的工具

 
征求意见稿提到,“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应与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连接,确保数据及时有效安全交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公布”……根据编制说明,在对数据报送信息平台进行解释时提到“按照我部信息化建设的‘四统一、五集中’工作要求开展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工作,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碳排放数据报送、监测计划备案、碳排放数据管理分析和数据核查监管等业务功能,并逐步实现与能源、统计、电网、民航等外部数据库的对接,抓取企业能耗、产品产量等基础数据并进行校验。”由此推测,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整合能源、统计、电网、民航等外部数据库发展而来。在笔者看来,这是卖出了协调环境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一步,为来协同工作提供了基础工具。
 
除了以上比较重要的变化外,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地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试点碳市场的关系,但过渡细节仍有待后续公布;二是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内容,但核心的配额总量和排放总量并未明确提出;三是征求意见稿未提及配额清缴时间,此前《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配额不足部分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该表述曾经引发对配额清缴时间的疑问,本次征求意见稿并没做出明确。
 
具有更高法律层级的《条例》由于立法程序复杂迟迟未能出台,因此尽早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能够为全国碳市场各项工作推进提供重要支撑。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截止时间为11月11日,年底将至,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或许预示着全国碳市场将有更大举动,或许也预示着碳市场将于明年启动。后续的动态,笔者也会和大家一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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