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约处以2-3万元罚款并扣除下一年配额
作为部门规章,暂行办法对拒绝履约行为只能除以行政处罚,在旧版中没有规定明确的罚款数额,在征求意见稿中也仅规定2-3万元罚款以及在下一年度扣除欠缴部分。对这一条款,笔者希望这是全国条例未能出台的过渡性措施,毕竟对于电力企业动辄价值几十万几百万的配额缺口而言,这一点惩罚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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