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中只规定了可使用CCER抵消部分排放量,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 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 5%的经核查排放量。用于抵消的 CCER 应来自可再生能源、
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
这一条也进一步坚定了CCER的市场信心,希望国家尽快出台CCER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项目的限制时间、具体类型等抵消细节,真正发挥抵消机制对于减排项目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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