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理论的发展历程
碳交易的理论基础最早可以追溯到Coase的研究,根据科斯定理,经济活动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的契约安排来解决,只要明晰产权,就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Coase,1960)。在此基础上,产权概念被Dales引入污染控制领域,污染排放权交易(EmissionTrading Program)的理论设计借此诞生。 排放权被定义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权利人将其进行交易,这项权利便成为可交易的排放权(Tradable Permits)。因此,排放权就是对环境资源的限量使用权,其基本思想就是将环境视为一种商品,政府作为商品的所有者,将既定量的污染排放权通过科学的分配方法分配到排放者手中,这些污染排放权可以在排放者之间进行
买卖,生产效率或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放者可以从生产效率或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者手中购买更多的排放权,依托排放权在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产出 (Montgomery,1972)。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鼓励环境主体通过市场信号做出行为决策,让污染减排的边际成本在排放者之间趋于相等,就能够以总体减排成本最低的方式控制污染排放总量,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Dales,1968)。
随着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排放权交易理论在处理环境污染排放的问题时在许多国家得以运用,美国国家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首先将其应用到大气和河流污染源治理中,并随后在德国、澳大利亚和英国等 国家的污染排放问题中得到推广和发展,相继涌现出了诸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体系 (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 NSW GGAS) 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等以排放权交易理论为基础的交易市场。2009年召 开的哥本哈根
会议, 促进了各国政府首选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多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 易作为重要减排机制,其制度设计问题也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广东、湖北七个省市从2013年开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三年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制度问题以及有所显现的初步成效,为计划于2017年启动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地区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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