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效果及其影响因素:一个文献综述

文章来源:城市与环境研究碳交易网2020-02-13 21:49

碳交易配额分配的合理性

 
作为一种市场型节能减排工具, 碳交易配额的初始分配合理性是构建碳交易市场 时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会直接影响市场初期的有效性 (Wrke et al.,2010)。 目前国际上常见的配额分配机制主要包括祖父原则、拍卖法、固定价格购买法以及混合式 分配法。其中,祖父原则也被称为免费发放的祖父原则,是EUETS在第一、 第二阶段一直使用的配额分配方法,也是世界上最早诞生的分配方法。祖父原则的主要优点在于 可 以 降 低 排 放 权 交 易 市 场 的 进入壁垒, 刺 激 市 场 主 体 的 参 与 积 极 性 (Gagelmann, 2008)。 由于排放主体所获得的免费配额量是以其历史排放水平为基准的, 在满足生产单位排放需求的同时也会起到激励节能减排以出售剩余配额换取利润的作用,使企业真正能够享受到市场的灵活性, 避免碳交易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 响 (Lee et al.,2008;Cong and Wei, 2010)。由于具有上述优点,目前我国的碳交 易市场试点地区采用的也是祖父原则。但祖父原则的缺点同样明显:出于对本国 业发展的保护, 目前EUETS的各国家主体在分配配额时大多采取了宽松的标准,这造成了交易市场不够活跃、碳交易价格长期处于低水平、节能减排作用不明显以 及资源配置严重扭曲的现状(Ellerman et al.,2007; 熊灵、齐绍洲,2012);基于企业历史排放量来分配配额的方法可能会使致力于节能减排的企业的利益受损,打击企业的减排积极性。 特别是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导致的经济衰退使欧洲各国的能源消耗大幅下降,这也导致了EUETS第一、第二阶段所确定的配额总量明显过剩 (De Perthuis and Trotignon, 2014),从而促使该体系在第三阶段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 进。 中国逐渐步入集约型和质量型发展的 “经济新常态”,GDP的增速放缓可能使得根据历史排放量分配的配额出现严重过剩,来自中国水泥、 火电、 煤炭和钢铁行业的证据显示 以这四类行业为主体的交易市场的碳交易价格会长期处于低水平状 态 (Tan and Wang, 2017;Xiong et al.,2017; 刘楠峰等, 2017)。与之相比,拍卖 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祖父原则对市场公平的损害,目前主要在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推行(Egenhofer, 2007)。拍卖法通过拍卖发放配额的方式,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流向更具优势的减排行业,并有利于企业通过合理预期来实现更低成本的减排 (Fowlie, 2008)。但不容忽视的是,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排放总量和减排潜力都存在较大差异,全行业的配额拍卖可能会导致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宣晓伟、张浩,2013)。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方法对达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影响, 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后进主体国家又相继采用了固定价 格购买法和混合式配额分配法。澳大利亚政府自2012年实行碳固定价格,配额价格保持年均增长2.5%以平衡通货膨胀率, 并于2015年过渡至市场交易价格制度。 固定碳价格避免了市场建立初期碳价格的剧烈波动,有利于形成稳定的价格信号和合理预期。新西兰政府采用了混合发放配额方式,其考虑了各行业间的差异,对于 不同的行业均制定了相应的分配方式和额度 试图引导各类资源流向减排贡献率较高的行业。
 
与此同时, 大量学者也试图设计出一种最适合研究对象的配额分配方法。Klaassen等(2005)研究了单一竞标拍卖、瓦尔拉斯拍卖和双边有序交易这三种分配方式,并发现这三种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节省减排成本,但双边有序交易会损害欧盟成员国的利益。Chang等(2016)基于Shapley价值法设计了综合排 放配额解决方案,并通过中国区域间的排放交易估算经济福利效应,结果证明基于Shapley价值的分配标准是平等且有效的,东部和南部沿海以及东北和黄河中游地区是主要的排放许可证购买者,而西南、西北、北部沿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是主要的排放权卖家,这些区域由于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减排潜力而能够获得意外的经济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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