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先天不足与适用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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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不足与适用局限
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主要用于解决当时“厂网间突出问题调研”发现的实际问题,取得了切实的成绩,但是由于受到当时条件的限制,存在三方面先天不足,并且随着中国电源结构的快速变化,这些不足越发凸显:
一是应承担辅助服务义务的电源类型覆盖不全。《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暂行办法》起草工作所处时期,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在电源结构中的占比微乎其微,“鞭快”与“亲疏”的问题又主要存在于火电和水电企业之中,所以顶层设计是围绕火电和水电展开的,对于其他类型电源并没有考虑(适用范围未涉及)。虽然在各区域细则实施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已陆陆续续将其他类型电源列入分摊范围,但是由于顶层设计未加以考虑,出现了很多实施过程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补偿机制只考虑火电和水电机组参与辅助服务的情况下,有偿和无偿的“门槛值”是按照是否引起(水火发电)成本的变化予以区分的,而如果统筹考虑各类型机组均有辅助服务责任,应是各类型机组提供辅助服务能力最弱者的能力上限作为统一的有偿服务起点。门槛值划分的不合理,造成无调节能力机组无偿享受了部分有调节能力机组的辅助服务。具体反映在部分地区,某一辅助服务的度电价格,竟然远远高于消纳可再生能源(假定的辅助服务对象)全口径度电价格8。更大的麻烦是,长此以往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不惜代价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做法,使经济性消纳变成了“浪费型”消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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