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总理签发第235/NQ-CP号决议,批准与新加坡之间的《
碳信用合作实施协定》,并责成外交部完成生效所需的法定程序与通知手续。两国于2025年9月16日正式签署该协定,新法律框架允许越南境内合格减排项目产生可跨境转让的减缓成果(ITMOs),用于新加坡履行国家自主贡献或其
碳税体系抵销。协定的现实意义在于打通"
方法学—授权—转让—收益分成"全链条:越方借此引入新加坡的技术援助与买家网络,此前已经有多家新加坡企业在越南考察林业与生物炭项目。作为东南亚首个进入实施阶段的Article 6双边协定之一,它的授权文书模板、对应调整操作细节将被区域内其他国家拿去当范本,老挝、印尼与日本的类似谈判也在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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