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及意义
我区为省级林业
碳汇试点,林草
碳汇资源丰富,具备碳普惠项目开发的条件。目前,临翔区碳普惠项目开发、交易、收益分配、全过程监管无统一执行标准,无法实现碳普惠项目交易。为落地“双碳”相关工作要求,规范全区林草碳普惠全链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出台本办法是落实国家、省、市碳达峰
碳中和工作部署,推进我区省级林业碳汇试点建设的重要举措,能够打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渠道,拓宽林权所有者及群众护林增收路径,同时构建标准化碳普惠运行与监管体系,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合规风险,打造“碳汇+活动”“碳汇+司法”“碳汇+金融”等多元低碳应用场景,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与低
碳减排。
二、文件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1号)、《云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云政发〔2022〕45号)及《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翔区省级林业碳汇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25〕98号)等。技术核算统一采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方法学造林碳汇》(
CCER-14-001-V01)、《云南省天然商品林保护碳普惠
方法学》《云南绿化美化碳普惠方法学》3个省级官方碳普惠方法学。
三、文件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本办法为全新制定文件,无原有同类政策,共5章24条,核心举措分五个内容:
总则:明确全区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界定碳普惠、林草碳普惠概念,区分法人、自然人准入资格;
碳普惠项目开发与管理:划定项目准入条件,规范申报、初审、
专家核查、
平台登记全流程,明确项目撤销规则与收益自主分配机制;
碳普惠交易:以碳普惠减排量为核心交易产品,线上线下交易并行,实行市场自主定价;设置各类场景碳抵消量化标准,已核销减排量不得重复使用;
监督与管理:由区林草局、生态环境分局联合监管,严禁市场主体虚假交易、串通定价;明确公职人员违规履职追责条款;
实施时限:文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四、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存疑、质疑内容诠释
林草碳普惠:将森林、草原、湿地产生的碳汇增量量化核证,转化为可交易
碳信用,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生态增收。
林草碳普惠减排量:经审定核查、平台登记的林地固碳增量,是区内唯一合规
碳交易产品,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碳普惠减排量核销:减排量用于活动碳中和、生态修复补偿后,系统登记注销,不可二次交易抵消。
碳汇消纳场景:包含大型活动碳中和、义务植树抵消、生态损毁补偿、工业减排消纳、
绿色金融质押等多元应用渠道。
公众常见疑问解答:
(1)普通林农、自然人能不能申报碳普惠项目?项目收益如何分配?
答:依据第六条、第九条,自然人无法直接作为项目申报主体;林地权属所有者、村集体可授权法人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申报项目。依据第十四条,碳汇交易收益由项目业主与林权所有者自行协商约定分配比例。
(2)
买卖碳普惠减排量只私下签订合同,不走平台是否合规有效?
答:依据第十六条,线下协议交易允许开展,但交易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临翔区林草碳普惠服务平台完成登记,由平台统一出具交易凭证;未在平台登记备案的私下交易无监管保障,存在权益受损风险。
(3)同一片林地已经申报了其他碳汇项目,还能申报本区林草碳普惠吗?
答:依据第七条第四项,已申报国内外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碳汇项目的地块,不得重复申请我区林草碳普惠项目,保障碳汇唯一性。
(4)办法试行两年到期后,已经登记的碳汇项目会直接作废吗?
答:依据第二十四条,两年有效期仅约束本管理办法文件效力,不影响已完成登记、处于计入期内的存量碳汇项目正常运营、交易核销。到期前区林草局开展实施评估,再确定文件修订延续或废止。
答:依据第十七条,碳普惠产品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协商确定,政府不统一定价。
五、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当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前区林草局将开展实施成效评估,结合运行实际确定文件修订延续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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