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
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一、背景情况和修订内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相关工作要求,对《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为:在节能审查项目中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细化节能审查权限安排,优化规范不予受理和节能评审不予通过的情形,完善节能评审机构、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要求,推动提高节能审查绩效。
二、新版本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5章27条。
(一)总则,共4条。规定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节能审查的办理时期、经费管理等内容。
(二)管理职责,共5条。规定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职责;明确节能审查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提出实行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界定进行碳排放评价的项目范围;明确可视情暂停有关区的节能审查申请,明确在部分有条件区域可实行节能审查承诺制。
(三)审查程序,共10条。规定项目单位申请节能审查需提交的材料,规定受理时限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对委托评审机构的工作要求,明确需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意见的情形;规范对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工作要求。对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变更、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等提出具体要求。
(四)监督管理,共6条。规定节能审查实行在线审批,对节能审查验收给出具体要求,规定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内容。
(五)附则,共2条。明确解释单位、施行时间。
三、政策问答
(一)北京市哪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开展碳排放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均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碳排放评价工作纳入节能审查,不增设行政许可,不单独设置申报程序,不增加申请材料数量。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将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措施等内容纳入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在开展节能审查时,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二)项目应当在什么时间申请办理节能审查?
按照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总体安排,在建设方案基本稳定后适时提出节能审查申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做好设计、开工建设等环节的衔接。申报前,如对节能审查办理要求、节能报告编写等存在疑问,可提前向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咨询。节能审查机关将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指导,帮助建设单位高效办理节能审查。
(三)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是否意味着节能降碳相关工作已经完成?
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项目可按照有关方案推进后续建设,需将节能降碳相关工作贯穿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发挥主体作用,将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报告中确定的用能方案、节能降碳措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等落实到后续建设、运行环节。
项目开工前或者建设过程中,如发生规定情形的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可及时与节能审查机关沟通,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建设完成后,还需结合投产安排,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完成节能审查验收,在线提交验收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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