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处罚规则与履约风险规制路径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碳交易网2020-09-10 14:51

其他辅助性惩罚措施的法律属性问题

 
其他辅助性惩罚措施是指除了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几种法定惩罚方式以外,促进惩罚实施有效性的具体细则。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较之前的送审稿删去了加罚条款,也即“对过期后拒不缴纳罚款的控排企业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罚”,但与此同时,增设了信用惩戒的处罚措施。加罚作为一种非直接的强制执行促进方法,是不列为行政处罚的主要类型的③,防止控排企业对行政处罚的结果仍然怠于遵守、拒绝履行等风险发生,起到促进处罚执行效果的作用。加罚程序条款也是在行政处罚以后触发,在履行处罚规定期限以后,行政机关可以对控排企业施以加罚措施,以此促使控排企业遵守处罚决定[18]。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约束之下,违法排放废气且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企业屡见不鲜,在之前开展“排污权交易”时该问题就较为严重。因此,如果对控排企业不加以约束,有可能会产生惩罚力度不足,处罚效果不佳的弊端。虽然,2017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不履行行政处罚可以选择采取的措施,其中也包括了加罚规则,但在适用问题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应当明确其具体程序规则。
 
征求意见稿中增设信用惩戒方式是极为重要的辅助性惩罚措施。在送审稿的修订中,很多学者就提出应当通过取消奖励等方式对不履约的企业进行道德谴责和辅助惩罚[19]。不过,从目前的条文上看只停留在“惩戒”,而尚未提及“激励”。从碳排放权交易执法的联合策略上看,对控排企业开展的碳排放量核查、监测对高碳排放的企业来说(例如电力企业)其法律规制效果明显,但对于处罚强度控制效果并不明显。也就是说,如果高碳排放企业选择违法,那么对其罚款多少、是否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均不奏效。相反,如果采用激励的措施,从反向信用惩戒的方式入手,将奖励和威慑并重,这种组合方式反而要优于只是一味的信用惩戒。
 
碳排放权交易涉及较多的行业为能源、电力、化工等。那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也和我国《电力法》、《能源法》密切相关。但现阶段针对罚则设计中各行业政法规的独立性较强,导致法与法之间的协同性较差,例如在电力行业中,伪造碳排放数据的同时也会对用电计量数据进行伪造,就会出现双罚、多罚等现象[20]。因此,在考虑其他法律法规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有关罚则设计的衔接问题后,如何制定联动的惩罚辅助措施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罚则完善与履约风险规制路径
 
由于我国统一碳市场时间只有一年多,目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只有电力行业,因此,有关碳排放权交易行政法规的制定还亟待完善。处罚规则是控排企业履约风险预防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整个碳市场秩序和效率的法定标准。因此,基于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罚则条文方面的症结,提出处罚规则制定的补强建议,进而试图找出规制我国控排企业履约风险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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