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处罚规则与履约风险规制路径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碳交易网2020-09-10 14:51

控排企业违约成本下倍率式处罚的自由裁量尺度

 
一个理性的控排企业将选择对自我收益最大的行为决策。这时,如果出现了不达履约目标、不足额履约所接受的罚金水平小于超额排放所获得的收益时,就会出现“名罚实奖”的处罚悖论。这时,碳排放权交易将沦为控排企业纯粹“倒买倒卖”碳配额的工具,不仅碳排放量未能实现减少,碳排放权交易也将形同虚设,市场活跃度差,只作为盈利和洗钱的场所。控排企业对预期处罚的水平较实际处罚的水平,以及超额排放时所获得的收益之间具有如图1-b所示的关系。由于处罚的金额是不确定的,但控排企业预期的处罚金额也会超过“过罚相抵”的限度,这将有效遏制控排企业预期超额排放愈演愈烈的情况[7]。如果预期处罚曲线在超额排放收益曲线下方,所形成的弧形区间表示超额排放严重性的起点为t1,上限为t2。在这一区间内,控排企业获益超过其违约成本,因此,超额排放是获益明显的。违法的预期收益等于超额排放所获收益和处罚之间的差异,通过其纵向距离来表示的。当不履约的严重程度等于t* 时,这一纵向距离达到了最大值[8]。因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理性的控排企业的超额收益为t*。
 
碳排放权交易最优处罚规则设计的法律经济分析
图1 碳排放权交易最优处罚规则设计的法律经济分析
 
控排企业如果选择不遵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内容,超额排放所能够获得的盈利是M,而违法成本为惩罚倍率与市场价格的乘积,表示为mc’②。此外,还有部分成本为控排企业在碳市场中参与交易过程产生的成本。如果用Ei、Hi分别表示控排企业的实际排放与目标排放配额,那么其差值与本年度配额价格的乘积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单位成本,也即c(Ei-Hi),控排企业在减排过程中投入固定资产等设备的成本为b。此时,控排企业违约的总成本为mc’+c(Ei-Hi)。那么,只有当超额排放所获得的净收益M-b小于控排企业违约的总成本时,企业才会选择遵守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也即M-b< mc+c(Ei-Hi),可得m>[M-b-c(Ei-Hi)]/c’,从公式中就可以发现惩罚的倍率设定应当考量的主要因素。因此,针对控排企业违约成本下倍率式处罚的自由裁量尺度中,应当以控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净利润、碳配额的市场价格以及过往排放量为主要的裁量标准[9]。
 
三、控排企业履约风险规制的因应与罚则设计症结
 
我国目前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罚则部分相比送审稿、各地方管理办法的罚则部分具有较大的调整。不论从处罚倍率、数值上限,还是从是否加罚等方面均弱于其他法律文件。这就会导致控排企业的违法成本下降,履约风险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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