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处罚规则与履约风险规制路径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碳交易网2020-09-10 14:5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和征求意见稿的处罚规则评介

 
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相比之前的送审稿,其中有关处罚规则的内容又有较大的调整。征求意见稿中未列出具体章节,而是以条款的形式存在。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未能达到履约目标的,处以本年度碳配额市场均价的2~5倍罚款。除此之外,针对控排企业履约情况的惩罚措施未有提及。在针对具体违法内容的罚款数额中也进行了调整。
 
从送审稿和征求意见稿的对比中可以发现,两者均采用的是倍率式的处罚方式,但是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倍率的阈值设定降低了,同时删除了加罚的规定,也就是说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同时,在违反条例内容的规定中采用数值上限型处罚方式,并大幅度的缩减处罚上限。因此,这样的修改和设定是否会降低处罚的力度,从而降低重点减排企业的履约率,还需要进行考量和分析。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来对履约风险进行控制。但是两者均为提及对按时履约、足额履约的控排企业的激励措施。因此,从现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处罚规则设计出发,对惩罚标准、控排企业违约成本以及威慑预防水平三者的最佳处罚规则进行理论证成,试图找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处罚规则设计与履约风险规制的路径。
 
二、碳排放权交易最优处罚规则设计的理论证成
 
碳排放权交易最优处罚规则的设计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惩罚的标准、控排企业违约成本以及履约风险预防水平(法律威慑效力)。在分析最优处罚规则设计如何兼顾三个因素之间关系时,可以采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理论上证成倍率式处罚阈值的司法裁量适用、避免“名罚实奖”的处罚悖论,进而建立最佳威慑效力的调整机制。旨在控制和规避控排企业“宁缴罚款拒不履约”的履约风险,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罚则的改进、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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