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处罚规则与履约风险规制路径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碳交易网2020-09-10 14:51

处罚法定:控排企业接受处罚的倍率裁量有法可依

 
为了约束对控排企业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对控排企业处罚过于主观。应当使控排企业接受处罚的倍率裁量有法可依。也即制定碳排放权交易倍率式处罚的司法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惩罚倍率跨度更大,同时在惩罚倍率的单位罚基选择上,相比送审稿所采用的上一年度的碳配额市场价格,征求意见稿选择了本年度碳配额市场价格,单位罚基和倍率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25]。对控排企业行政处罚的罚基设置和倍率选择很容易成为行政法规制定的盲区,直接导致了司法适用出现制度困境。应当对“从轻到从重”处罚的跨度予以明确。也就是说,在对控排企业不履约情况进行处罚时,执法、司法机构能够精准的判断处罚适用多少倍率,并能够按照标准予以合理、合法的解释。根据处罚法定原则,使罚款数额能够达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状态[26]。
 
从对控排企业违约成本下倍率式处罚梯度的司法裁量理论证成中可以得出,惩罚倍率应当大于控排企业生产经营利润除去减排成本、交易成本以后的差值,与碳配额市场价格的比值。也就是说,处罚的倍率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首先,不履约的控排企业超额排放所获生产净利润。根据不履约控排企业的当年度生产经营总利润与减排设备运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考量控排企业违约排放所获得的净利润,以此来作为确定处罚倍数的一部分。如果其净利润高,则处罚倍数的设定相应增高,反之亦然。针对高碳排放企业来说,其宁可选择缴纳处罚金也不愿履约,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的原因。那么,在处罚倍率中就应当选择处以倍率上限,也即5倍惩罚的倍率。其次,考虑控排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情况,也就是控排企业在碳市场交易中的活跃度以及交易成本。如果控排企业本身未能足额履约,同时在本年度内的市场交易活跃度又较差,不论是消极履约还是为避免交易成本等行为,均为控排企业的不作为责任[27]。因此,针对碳市场交易活跃度较差,交易成本较低的企业应当选择较高的倍率予以处罚。最后,罚基的确定应当考虑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碳配额市场价格,择高者处罚。同时,还要考虑违法的控排企业过往碳排放量。由于要对控排企业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在罚基的选择上,应当以较高的碳配额市场价格作为基准。如果过往表现良好的控排企业可以酌情减少处罚倍率,裁量尺度以0.5倍作为梯度递减,而对于过往排放量较高的企业则也同样以其递增[28]。
 
综上,在不履约控排企业倍率式处罚梯度的自由裁量中,将控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净利润、碳配额的市场价格以及过往排放量作为主要的裁量标准。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确定不仅可以为行政执法机构提供较为准确、便捷的方式确定罚款数额,而且控排企业也可以预见不履约行为所应当担负的责任大小。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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