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府〔2015〕68号]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广东省政府网站2015-08-09 13:21

(七)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围绕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下放开、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促进投融资及汇兑便利化、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打造全国性和区域性重大金融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人民币离岸业务在岸结算交易中心,构建以人民币结算为主的大宗商品和碳要素交易平台,探索金融产品交易的负面清单管理措施,巩固和提升粤港澳区域在人民币国际化中的战略地位,构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金融服务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48.建立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创新本外币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和流动监测机制,构建符合广东自贸试验区实际的本外币账户体系,支持市场主体通过广东自贸试验区本外币账户开展跨境投融资创新业务。探索形成境内境外互动、本币外币互动、内企外企互动的人民币离岸业务在岸结算交易中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49.打造粤港澳人民币业务合作示范区。推动人民币作为广东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以人民币开展新设、增资或参股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便利和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资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为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的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探索开展境内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之间的贸易融资等信贷资产的跨境转让人民币结算业务,拓宽人民币跨境金融交易渠道。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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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推动跨境人民币融资。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用好用活现行政策,通过境外放款、跨境借款、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方式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鼓励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研究探索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融资。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照实际需要在一定额度内与港澳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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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加强与境外及港澳金融市场合作。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具有直接投资业务的港澳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并以筹集资金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项目的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推动相关政府部门简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境外发债的审批流程和手续,争取提高企业的发债规模。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将发行股票和债券所筹本外币资金根据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调回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使用。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52.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公司、企业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适时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积极争取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广东自贸试验区的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港澳保险中介机构,适用与内地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推动港澳资机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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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放宽港澳金融服务业务范围。在CEPA框架下,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广东自贸试验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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