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四条 (分阶段实施计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计划,并予以公告。
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国家、省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二)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三)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五)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三十五条 (文本格式)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的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印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的格式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排污许可证统一按照“XXXXXX-YYYY-ZZZZZZ-W”17 位数字格式进行编号,其中:XXXXXX 为发证机关所属行政区划代码,YYYY 为排污许可证颁发年份,ZZZZZZ 为排污许可证年度颁发顺序号;W 为“A”或“B”,A 代表重点排污单位,B 代表一般排污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期限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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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施行前排污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但不得延续。需要变更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