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受理流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予受理;(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相应核发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排污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四条 (许可条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一)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或排污单位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大检查后确认
达到相关规定;(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应当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二)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地区,排污单位按各地有关规定取得排污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一)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的要求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三)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的,按规定取得排污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十五条 (审核流程)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负责核发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放排污许可证之前,应当予以公示。对存有异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反馈意见、排污单位申辩等情况,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对无异议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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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自作出准予发放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进行现场核查或公示存有异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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