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公布其作为 Article 6.4 机制东道国的项目准入要求,列明本国准备批准的碳项目类型(含可再生能源、
CCUS、部分 NbS 与废能回收),并设主权审查与对应调整(CA)程序。这是海湾国家继沙特 PIF、阿联酋 ADQ 自建 VCM
平台(前轮 MENA 内循环)后,把身份从"采购方"升级为"签发把关方"的硬动作——未来外资在阿联酋境内开发 6.4 项目须过本国委员会,且部分减排量可能被留作本国 NDC 不出境。对中东 VCM 而言,该规则使"海湾资本出海买非洲信用"与"外资来海湾签 6.4 信用"形成双向流动,但也增加开发商多辖区 CA 对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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