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提出的 ETS 修订方案正处在欧洲气候、产业与经济政策的关键节点。自 2005 年启动以来,EU ETS 已覆盖电力、工业、航空与海运等部门,成为欧盟的标志性气候工具。
交通部门的特殊性在于它分属两个体系:航空与海运在 ETS 之内,而道路运输与建筑供暖此前由《责任分担条例》(ESR)管理,按成员国设定年度目标,不对单个排放主体设总量约束。修订方案中涉及为道路运输与建筑建立新的独立 ETS(ETS2)的讨论,其分配与
价格稳定机制的设计直接决定居民燃料成本的传导路径。
两个体系的成本结构不同:ETS 覆盖的工业部门可以将部分成本转嫁给产品定价并受到 CBAM 保护,而交通与建筑端的成本直接落在家庭支出上,这也是历次涉及 ETS2 的谈判中价格上限与社会气候基金规模成为焦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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