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正在推进其《巴黎协定》第 6.2 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 6.2 条允许缔约方之间以双边方式转让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ITMO),转让后需由转让方在本国排放清单中作出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以避免同一减排量被两国重复计算。要完成这套流程,出让国需要建立国家授权的批准程序、减排量的登记与追踪系统,以及与国家清单编制对接的核算口径。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较早建立国内
碳市场的国家,其工业结构中能源与冶金占比高,潜在的减排量集中在能效与甲烷治理类项目。哈萨克斯坦的国内
碳市场自 2013 年起运行,覆盖能源、冶金与化工等部门,是独联体地区较早建立的总量控制体系。其配额分配以历史排放法为主,
拍卖的比例在历次修订中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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