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环科财〔202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月28日,在生态环境部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宣教司司长裴晓菲就《管理办法》的新修订内容进行了介绍。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现行管理制度为“一办法两标准”,即《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其中,原《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距今已逾十年,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完善。本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包括7章35条,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绩效评价、监督等管理工作。
裴晓菲在会上进一步表示,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更加突出减污降碳协同的鲜明导向,进一步优化规范管理流程,构建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创建、国家主管部门验收命名的工作格局。新办法更加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细化完善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确保创建成色。
“例如,将原管理办法中园区命名后3年开展的复查工作调整为绩效评价,对未达到评价标准的园区提出退出警示,限期1年内完成整改。”裴晓菲介绍,新办法还明确了撤销命名的情形,如出现严重污染环境事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命名,并且一段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新办法还增加了“激励措施”专章,如加大对生态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的资金倾斜、金融支持以及科技创新扶持等,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
裴晓菲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高标准有序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更新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指导已命名的园区向修订后的新标准过渡,并将在今年启动新一批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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