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退市机制
划重点:
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程序,应当退市的直接终止上市;多种情形均可被强制退市
根据《科创板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科创板在上市公司退市方面有以下的亮点:
1.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 以下情形,科创板公司应当退市:
(1)(重大违法违规强制退市)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中重大违法行为的衡量标准为:
①首发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③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其相关财务指标已实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
④ 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2)(触及五大安全强制退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其中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违规包括:
① 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② 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③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3)(交易类强制退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强制退市:通过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低于3亿元、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低于400人;
(4)(财务类强制退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强制退市: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5)(规范类强制退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强制退市:
①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②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③公司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④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⑤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⑦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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