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

文章来源:环保部网站碳交易网2015-08-06 02:21

八、实施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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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各地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要求以及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意见》实施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实施分区管理、分类指导。明确不同区域的环境功能定位,以及分区的水、大气、土壤、生态、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质量要求,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防范要求、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和产业准入标准,提出分区生态保护、污染控制、环境监管等管控导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空间管治。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与管理试点,建立配套的制度和政策。鼓励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模式试点,引导区域科学发展。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开展城市最小生态安全距离试点,减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预留环境污染净化空间,缓解城市之间环境污染的相互影响。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三)完善分区考核评价制度。以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为原则,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要求,提供生态产品和环境公共服务。完善环境保护、质量改善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评估结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环境质量情况进行定期巡视。各级政府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依法接受监督。建立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信息系统、全国粮食主产县土壤环境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类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推动各类主体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建设,并将降低或减少公众健康风险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建立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以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高效的环境信息化支撑体系为重点,提高环保部门履职能力。加强天地一体化环境监管能力,对国家禁止开发区内的人类干扰活动实行严格管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区域重要生态用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开展定期监测与评估,形成国家重要生态区域的监测、评估、预警和管控综合能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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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组织开展以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为基础的新上项目的倍量控制,提升精细化水平。依据环境承载能力实施环境管理,在综合考虑污染排放密度的基础上,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实现精细化管理。加快环境标准、绿色生产标准的制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企业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重点整治现有产业集中区域落后企业和不达标企业。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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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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