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

文章来源:环保部网站碳交易网2015-08-06 02:21

(五)切实落实环境分区管治。呼包鄂榆、关中—天水、兰州—西宁、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区域要严格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成渝、黔中、滇中、藏中南等区域需严控有色金属产业项目审批,积极推动有色金属采冶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要重视饮用水安全及水污染产生的环境健康问题和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人群健康风险问题。控制采暖期煤烟型大气污染,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加强地下水保护,改善天山北坡山地水源涵养功能。成渝、黔中、滇中、藏中南等区域要强化酸雨污染防治,加强流域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防治,加强石漠化治理、高原湖泊保护、大江大河防护林建设,保护和增强藏中南地区生态系统多样性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优化并合理布局水电开发,开展有色金属采冶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哈长地区要强化对石油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提升发展原油、石化产业,强化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功能。加强采暖期城市大气污染管治,推进松花江、嫩江流域、辽河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强采煤沉陷区综合管治和矿山环境修复,强化长白山森林和水源保护,开展松嫩平原湿地修复,防治丘陵黑土地区水土流失,加快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和冷水性鱼类资源保护。太原城市群、中原经济区等区域要重视煤化工产业发展造成的土壤环境健康风险,优化发展煤炭、化工产业链,承接环渤海地区产业转移。要有效维护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管治联防联控,强化水污染管治,加强采煤沉陷区的生态恢复,推进平原地区和沙化地区的土地管治,重视空气污染带来的人群健康风险问题。冀中南地区要严格控制钢铁建材产业,积极稳妥进行产业改造。要加强水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引江干支渠、城市河道人工湿地建设,构建由防护林、城市绿地、区域生态水网等构成的生态格局。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江淮地区等区域要把区域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严格资源节约和环保准入门槛。要加强长江、湘江、汉江、淮河和洞庭湖、巢湖、东湖、梁子湖、磁湖等重点水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污染防治,加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大别山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重视土壤污染产生的人群健康问题。东陇海地区要优化港口产业集群,积极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发展,维护沿海区域环境健康。要加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滩涂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的保护,加强淮河流域综合管治,加强入海河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矿山废弃地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构建东部沿海防护林带、北部山区森林、南部平原林网有机融合的生态格局。北部湾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要发展高效优质生态农业,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合理开发北部湾渔业资源,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深化闽台农业合作,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出口示范基地,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区等的保护,加强防御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构建以沿海红树林、珊瑚礁、港湾湿地为主体的沿海生态带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七、优化开发区域环境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按照严控污染、优化发展的原则,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减少工矿建设空间和农村生活空间,扩大服务业、交通、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空间,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一般城镇和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达到II类标准及补充和特定项目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应达到Ⅲ类标准及补充和特定项目要求,工业用水应达到IV类标准,景观用水应达到V类标准,纳污水体要求不影响下游水体功能,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土壤环境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规范确定的目标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一)加强城市环境质量管理。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城市生态保护红线和最小生态安全距离,优化提升城市群生态保护空间,促进形成有利于污染控制和降低居民健康风险的城市空间格局。推进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人群健康风险评估,探索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机制。编制实施城市环境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功能分区,控制城市蔓延扩张,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绿道网、绿化隔离带和城际生态廊道建设。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