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

文章来源:环保部网站碳交易网2015-08-06 02:21

五、农产品主产区环境政策

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区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主要水产渔业生产区中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地表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要求,其他水产渔业生产区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并满足《渔业水质标准》,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农田灌溉用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格控制重金属类污染物和有毒物质;重点粮食蔬菜产地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要求,一般农田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加大村镇供水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对污泥进行妥善的处理处置,加大乡镇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农村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面源污染控制,研究出台有利于有机肥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体系、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络。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为重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治理,推广生产有机肥,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在农业生产区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和分区,确定区域环境质量对不同农作物的影响,针对可能造成农产品污染的区域,开展生态修复,确保农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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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土壤环境治理。对于土壤清洁的农用地,要根据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其周边划出一定范围的防护区域,禁止在防护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电镀以及其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逐步关闭或搬迁防护区域内的已有项目。对中轻度污染农用地,采取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污染源监管等措施,加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防止土壤污染加重,相关责任方在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基础上开展土壤污染管治与修复。对重度污染农用地,严格用途管制,有序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有效控制土壤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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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与考评机制。推行根据区域环境质量限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重金属类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排放,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允许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依据。规划和项目环评,要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严格限制污染型企业进入农产品主产区,严禁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开荒以及侵占水面、湿地、林地、草地的农业开发活动。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区域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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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落实环境分区管治。东北平原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强化黑土地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综合管治,开展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湿地修复。黄淮海平原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加强统筹地表地下水资源,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和合理利用秸秆资源,严格控制污灌,防治土壤盐碱化。长江流域国家农产品主产区要加强湿地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土壤贫瘠化,管治土壤污染。对两湖地区、淮河苏北平原等,应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田土壤修复。汾渭平原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加强土壤侵蚀管治防治水土流失。河套灌区和甘肃新疆国家农产品主产区要合理调配水资源,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华南国家农产品主产区,要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壤肥力下降,管治土壤污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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