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

文章来源:环保部网站碳交易网2015-08-06 02:21

(二)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现有存量污染源通过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或提标改造削减排放量。新、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替代削减方案。推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新上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减排“双挂钩”机制。积极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建立绩效标杆和领跑者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允许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依据,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三)推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化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升城市综合适应能力,新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产业园区应按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禁止新建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严于国家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地方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的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加强未开发利用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开展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定期发布重污染场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结果,防范风险。对于污染场地修复后再利用的区域,需要开展常规环境健康综合监测和10年以上的环境健康风险追踪评估。加强城镇辐射环境质量监督管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五)切实落实环境分区管治。京津冀地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环境污染,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强化大气污染治理,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协同推进碳排放控制,加快推进低碳城镇化;实施清洁水行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整治环渤海湾环境污染,推进土壤与地下水治理和农村环境改善工程;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廊道,建设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和沿海生态防护区等。辽中南地区要加强东部山地水源涵养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管治及矿山生态修复,加强辽河流域和近海海域污染防治,强化城市煤烟型空气污染管治,构建由长白山余脉、辽河、鸭绿江、滨海湿地和沿海防护林构成的生态廊道。山东半岛地区要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并实施严格保护,强化工业颗粒物和粉尘管治,加快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构建片状生态网络和沿海生态廊道。长江三角洲地区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遏制地下水超采,重点整治长江、太湖、淮河、钱塘江和城市水体污染;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沿江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保障生态安全。珠江三角洲地区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江河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乡一体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加快推进珠江水系、沿海重要绿化带和北部连绵山体为主要框架的区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严格保护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