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4-04-03 01:00

第四章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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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 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实施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负责做好安全供气保障工作,减少事故 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 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国家鼓励具有燃料或者原料替代能力的天然气用户签 订可中断购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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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交易的 双方,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天然气价格管理规定。天然气可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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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 10%的工作气量,以满足 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所供应 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由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 经营企业具体协商确定所承担的供应市场日调峰供气责任, 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之间因天然气贸易产生的天然气储备 义务转移承担问题,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 同中予以约定。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之间对各自所承担的调 峰、应急供用气等具体责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由当事双 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在发生天然气输送管道事故等应急状况时必须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六条 可中断用户的用气量不计入计算天然气 储备规模的基数。承担天然气储备义务的企业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天然气储备,并对天 然气储备能力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在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 重点优先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天然 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调峰、应急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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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 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本行政区域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会同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 然气用户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并报送所供气区域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 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需要大幅增加或者减少供气(包括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然气用户,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送针对大幅减少供气(包括临时中断 供气)情形的措施方案,及时做出合理安排,保障天然气稳 定供应。天然气用户暂时停止或者大幅减少提货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 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要临时停止或者大幅减少 服务的,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用户,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送措施方案,及时做出合 理安排,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因突发事件影响天然气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天然气基 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 告,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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