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4-04-03 01:00

第二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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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环保、节 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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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全国天 然气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依据全国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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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及其规模,天然气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用地、用海和用岛需求、码头布局与港口岸线利用、 建设投资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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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对未列入规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 经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方可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十二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 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 间,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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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审 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核准、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核准、 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备案事项进 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相互连接。 相互连接应当坚持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保证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提高天然气 管道网络化水平和企业协商确定为主的原则。必要时,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协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五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 当考虑天然气基础设施之间的相互连接。互连管道可以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者纳入相 互连接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互连管道的投资分担、输供 气和维护等事宜由相关企业协商确定,并应当互为对方提供 必要的便利。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中应对连接 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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