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内部就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与《巴黎协定》第6条国际
碳市场机制的衔接问题提出了新的草案,草案中提及欧盟成员国正在讨论推动让国际
碳信用能够在CBAM计算中 “被认可为
碳价已付出成本”。
行业报道称,一份来自塞浦路斯欧盟轮值主席国的 CBAM 草案(draft regulation),显示欧盟正在考虑在CBAM下允许部分国际碳信用计入“已支付碳价”。
草案提出,巴黎协定第6条机制下的国际碳信用(UN-backed carbon credits)可视为出口国已支付的碳价,在计算 CBAM 义务时可部分抵扣。
欧盟委员会将负责制定具体条件,包括质量标准和数量限制,以确保使用的国际信用符合 国际公认高标准。
不过还需要注意,本次提出草案中仅在合规碳市场下的碳信用可抵扣,而纯自愿购买的碳信用不计入 CBAM 抵扣。目前明确允许使用国际碳信用抵扣部分
碳税的最典型国家是新加坡(最高 5%,必须符合巴黎协定第6条或特定标准的高质量国际碳信用)、以及韩国目前允许一定条件下使用一定比例的国际碳信用。欧盟历史上曾允许使用
CDM及JI,2025年也曾发出过草案拟重新开放引入国际碳信用实现自身NDCs。加拿大、中国、日本等碳市场也正在讨论关于引入国际碳信用进入合规市场的可能性。
目前该草案仍处于成员国内部讨论阶段,尚未获得欧盟委员会、理事会或欧洲议会的正式批准。若最终采纳,将成为 CBAM 与国际碳信用结合的重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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