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同交易主体享有公 平交易机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秩序,北京
绿色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交易机构)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办法》《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结算 规则》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平交易管 理,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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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平交易要求
第三条 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交易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以实现公平交易、公平竞争。
第四条 交易主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原则, 不得以垄断、欺诈、 串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或者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交易秩序。
第三章 公平交易保障措施
第五条 交易机构对交易市场实行动态监测。涉嫌违背公平交 易原则的异常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采取 相关措施。
第六条 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本办法 或交易机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操纵或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 交易主体,交易机构有权采取要求提供书面说明、限制交易、公 开谴责等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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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易机构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等 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可以决定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暂缓进入 交收、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9 日 发布的《北京
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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