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及时防范、 化解交易异常情况,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北京
绿色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交易机构)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 管理办法》《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碳排放权 交易和结算规则》等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者可能导 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异常情 况应急处理,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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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易异常情况类别
第四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 件、重大技术故障及交易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异常情况的其 他情形。
第五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交易机构所 在地、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者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 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六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交易机构所 在地发生火灾或者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七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重大技术故障是指:
(一)交易机构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 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
(二)交易机构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 软硬件系统以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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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机构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者遭受其他 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八条 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交易、交易结果异常、 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九条 无法正常交易是指:
(一) 交易机构交易、通信系统无法正常启动或者运行;
(二) 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者 已经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从而导致无法正确 交易;
(三) 10%以上的交易主体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交 易系统等情形;
(四) 10%以上的交易主体无法下达指令、接收实时
行情 或者成交结果。
第十条 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行情发布出现错误 等可能影响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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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易无法正常结束是指交收处理无法正常结 束等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交易异常情况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当及时监控交易、行情发布以及 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情况,关注交易异常情况风险。
第十三条 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 不能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可以决定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暂缓 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
第十四条 交易机构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者 临时停市的决定在
交易系统、交易机构网站予以公告,并向 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者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 交易机构对恢复交易的决定在交易系统、交易机构网站予以 公告,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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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交易机构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故障,原则 上 24 小时内解决;对交易机构正常运行影响严重的故障, 原则上 48 小时内解决。
第十六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以及交易机构采取的防范、 化解措施造成损失的,交易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重 大过错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交易机构所在地:是指交易机构交易、通信以及 清算交收系统所在地;
(二)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海啸、暴雪、 日凌、洪涝灾害;
(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 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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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事件、经 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事 件。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9 日发布的《北京
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应急事 件处理预案(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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