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投诉处理机制, 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规范投诉处理工作, 北京
绿色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交易机构)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 管理办法》《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碳排放权 交易和结算规则》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投诉处理。在 交易机构进行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机构负责处理交易主体对本机构以及工作 人员的投诉,或者对其他交易主体异常交易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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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或举报的接收受理、调查核 实、分类处理与汇总记录工作,与交易主体平等协商解决争议。
交易机构的党群工作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在各 自职责 范围内进行监督。
第四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交易机构有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切实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诉渠道与处理
第五条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渠道 向交易机构提出投诉或举报。
第六条 交易机构可以要求提出投诉或举报的交易主体 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交易机构在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应当核实交易主 体信息,记录其意见、投诉或举报事项等有关信息,积极解 决其合理诉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八条 交易机构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对于可以当场处 理和答复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上报处理情况; 对于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逐级上报解决。
第九条 交易机构接收的投诉或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受理:
(一)提供的信息不实,经核查确无事实依据的;
(二)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或举报,交易机构已 受理或已经做出处理意见的,但交易主体补充证明材料的除 外;
(三)相关争议已进入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或已 通过上述程序处理的;
(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恶意攻击、骚扰或无实质 诉求内容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于不予受理的,交易机构应当通知交易主体,并说明 理由。
第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告知 交易主体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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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交易主体反映的不同事项和 诉求进行分类整理。对于集中、重复反映的事项和诉求,应 当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且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主体投诉和举报处理 工作台账,逐项记录日期、交易主体信息、事项、经办人员、 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交易主体对处理结果 的反馈意见等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对投诉或举报处理工作中交易主体 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9 日发布的《北京
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客户投资处 理暂行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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