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砍树人”到“买碳人” 通道检察院“碳汇赔偿”案开辟生态修复新路径

文章来源:湖南法治报杨芳林 郑洪文2025-09-01 10:17

“我自愿接受碳汇认购指标,补偿森林资源损害赔偿。”8月28日,在庄严的法庭上,被告人杨某某的表态非常坚定。随着他自愿认购10.66吨林业碳汇,为48.825立方米受损森林“买单”,我省首例“生态检察+林业碳汇”赔偿案件在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顺利办结。该起案件的办理,为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生态修复提供了全新路径,也标志着我省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取得了新突破。
 
首例滥伐林木案实现“碳汇替代修复”
 
时间回溯至 2023年7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山场的中生阔叶林245株。经核算,被破坏林木蓄积量达 48.825立方米。随后,杨某某将砍伐的木材贩卖至当地一家加工厂,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按照以往司法实践,对于此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除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外,通常会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一定数量的树木以作补偿。然而,受季节、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限制,种树不仅修复周期长,还难以保证及时、完整地实现生态损害修复效果。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成为通道县检察院办理此案时面临的关键课题。
 
“生态损害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惩戒层面,更要实现有效修复。”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隆森的理念,为案件办理指明方向。该院深入调研论证后,决定引入碳汇赔偿制度,并于今年6月联合县林业部门出台《关于建立“生态检察+林业碳汇”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由林业部门专业团队核算涉案林木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量,检察机关则引导犯罪嫌疑人以现金方式认购碳汇。
 
据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杨某某沟通,详细讲解林业碳汇的生态价值、认购意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杨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提出认购林业碳汇以弥补生态损失。最终,根据林业部门的核算结果,杨某某认购了10.66 吨林业碳汇,作为原地生态修复不足的替代性修复,用以弥补其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考虑到杨某某自愿主动认购林业碳汇的情节,通道县检察院将此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提出了精准的量刑建议,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均全部予以采纳,并当庭宣判。
 
“生态检察+林业碳汇”机制创新生态修复新模式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并非偶然,而是通道检察院构建“林业部门专业评估、检察机关审查监督、犯罪嫌疑人自愿认购”操作闭环的生动实践。
 
省人大代表、侗族大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杨团花评价道:“通道县检察院的这项探索,实现了司法办案与生态保护的双赢。它科学量化了生态损失,让司法保护更加精准有力。更重要的是,让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保护参与者,为全省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新路径。”
 
地处湘西南边陲、湘黔桂三省交界处的通道侗族自治县,素有“福地怀化,生态通道”之美誉。这里森林覆盖率高达 79.54%,既是“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也是“中国天然氧吧”。丰富的生态资源是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根基,保护生态早已成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愿景。2024年5月,通道被列为湖南省首批林地生态系统碳汇权证和林业碳汇试点县,为探索生态保护新模式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悉,为确保“生态检察+林业碳汇”机制长效运行,通道县检察院与林业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多项配套制度,推动形成全流程协同治理体系。双方构建了高效的线索移送机制,明确要求林业部门在日常巡林和碳汇项目监管中发现的涉林违法线索,须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则定期梳理办案情况,形成《生态治理分析报告》,深入剖析发案规律,为源头预防提供支持。
 
针对疑难复杂线索,双方开展联合研判,从法律适用与生态影响双重视角评估案件性质,确保处理精准有效。林业部门选派业务骨干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林案件提供碳汇计量等专业技术支持,实现法律监督与专业力量的深度融合。该机制同时创新融入侗族“款约文化”中的契约精神,在生态修复中引入“村寨监督”机制,有效激发基层自治活力,提升生态治理实效。
 
目前,该机制已在多起涉林案件中推广应用,实现了生态效益的精准补偿与可持续增长。业内专家认为:“生态检察+林业碳汇”模式,不仅破解了“环境损害无法量化、难以修复”的司法困境,更以市场化手段实现了生态效益的精准补偿与可持续增长,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实践,也是检察机关服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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