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碳汇”抵责存挑战,专家建议严格规范适用范围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章轲2025-09-02 10:12

“双碳”目标提出以来,通过购买碳汇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专家表示,“认购碳汇”架起了生态修复目标与“双碳”目标之间沟通的桥梁,实现了两全其美的效果。
 
但专家们也发现,近年来,“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部分地方甚至在不存在碳汇损失的非法狩猎、非法采矿、污染环境案件中要求行为人购买碳汇。
 
多位专家今天(9月1日)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微信公号表示,“认购碳汇”未必能够有效弥补各种涉案行为所造成的碳汇损失,其行为仅仅产生了“认购免责”的法律后果。
 
2020年3月,福建省顺昌县法院对吴某辉滥伐林木案进行裁判,将“认购碳汇”作为生态损害案件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开创了国内之先河。该做法成为基层法院裁决替代性生态修复问题的参照方式。
 
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宋向杰等专家表示,从生态修复效果上,“认购碳汇”的方式弥补了以往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采取“补植复绿”修复方式的不足。将“补植复绿”与“认购碳汇”共同作为生态修复方式,尝试对生态系统在恢复期间的碳汇功能损失进行量化,以弥合生态系统的损失,从而解决了执行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判决的实际效果问题。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院长王亚琪认为,在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中,当不具备“补植复绿”条件时,法院允许行为人通过购买碳汇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一方面,森林资源被破坏导致的碳汇损失得以弥补;另一方面,鼓励行为人认购碳汇又可以助推“双碳”目标实现。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认购碳汇”因其契合“双碳”目标并且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可能成为法院判决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首要选择,但也可能导致“补植复绿”等直接修复措施被冷落。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吴晓东、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慧均表示,当下认购碳汇司法实践最大的问题是:认购碳汇未必能够有效弥补各种涉案行为所造成的碳汇损失。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带领的研究团队近期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中67个有效样本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福建省认购碳汇案例数量高达34个,占比超过50%,而其中有14个是由顺昌县法院作出的判决,占比高达41%。
 
“此数据体现出认购碳汇具有较强的地方司法偏好。”孙佑海说,这也引发了法律定位偏差、适用规则不当、刑事民事案件衔接不畅的问题。
 
“认购碳汇作为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存在碳汇功能损害;二是碳汇功能损害能够修复;三是能够通过认购碳汇实现碳汇功能损害的修复。”孙佑海说。
 
但专家们对上述67个有效样本案例分析发现,一些认购碳汇的案例值得商榷。例如,在“某索道公司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加害人造成森林生态系统量化价值损失94万余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审判机关却直接裁量其认购碳汇。
 
在“吴某锋非法狩猎案”中,加害人使用气枪猎杀1只野鸡,造成物种价值损失300元,后加害人自愿认购1200元碳汇用以补偿生态环境损害并因此被从宽处罚。孙佑海认为,此案中认购碳汇之费用明显超过加害人造成的物种价值损失,超过部分难以评价为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畴,“加害人认购碳汇行为是否应当被界定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需进一步论证”。
 
在“陈某来滥伐林木案”中,加害人滥伐林木后主动自愿认购5000元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审判机关据此对其从宽处罚。孙佑海分析说,问题在于,该案中加害人认购碳汇数额的确定缺乏依据,其认购5000元碳汇是否能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尚未可知。
 
王慧也举例说,某县法院审理的陈某财滥伐林木罪案中,被告人破坏的立木蓄积量为226.4立方米,其认购的碳汇金额为2万元整。而在同一法院审理的吴某华、黄某春滥伐林木罪案中,被告人破坏的立木蓄积量为180.2立方米,同样认购了2万元碳汇。
 
多位专家表示,从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来看,理想的模式是各种主体应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减少。在这种模式下,评价一个行为的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整体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我国碳汇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所认购的碳汇通常不具备额外性,所以,相关的碳汇根本无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当下,认购碳汇案件应当尽可能限定于那些碳汇损失容易识别、技术上分歧不大的案件,比如林木、草原和湿地等案件。”王慧说。
 
秦天宝表示,森林资源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认购碳汇只是对其中一种生态服务功能的修复。森林资源除了具有固碳增汇功能外,还具有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功能。认购碳汇只能修复森林资源的固碳增汇功能,无法对其他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修复,未完全填补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后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
 
秦天宝说,原地“补植复绿”的效果优于异地“补植复绿”,异地“补植复绿”的效果优于认购碳汇。“认购碳汇相当于在全球或者全国范围内修复生态,对损害发生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改善作用较小。如果不对认购碳汇施加必要的限制条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地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恶化。”他说。
 
多方专家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严格规范“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公开碳汇损失量的计算方法和过程以及规范“认购碳汇”的购买渠道,保障“认购碳汇”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恢复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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