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7月27日发布修改后的法规文本,提议把该州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的首个
履约截止期整体推迟三个月:首年范围1和范围2排放报告的提交期限从2026年8月10日移到2026年11月10日。文本采用15天的短公示期而非原提案的45天,公示8月11日结束。
比推迟本身更重要的是法律形式的变化。此次修改把此前只写在2024年12月执法通知里的首年报告与执法减免条款,直接并入法规正文。执法酌处声明可以随时撤回,而写入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文本后,被覆盖企业获得的是更稳固的法律依据,合规团队据此安排内部核算与第三方鉴证的时间表时不必再承担政策反复的风险。
制度背景是2023年10月纽森签署的两部法律。SB 253《气候企业数据责任法》要求在加州开展业务、全球年营收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报告范围1和范围2排放,范围3报告与鉴证要求预计2027年跟进;SB 261《气候相关财务风险法》适用于全球年营收超过5亿美元的主体,要求每两年公开披露气候相关财务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规则制定进度一直落后于原定安排。2024年的修正案SB 219给了CARB额外时间和灵活性,但该机构仍越过法律规定的2025年7月截止期,直到2025年12月才拿出法规草案。草案于2025年12月26日由行政法办公室公布,45天公示期到2026年2月9日结束,2月26日举行公开听证,其中针对保险公司的豁免提案争议最大。首年范围1、2的截止期此前已从6月30日调整到8月10日,这次是第二次推迟,同时相关诉讼仍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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