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气候信息披露范围
《征求意见稿》围绕“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大支柱构建起气候信息披露框架。
在治理维度,《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披露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或人员情况,如披露该机构或人员如何监督气候目标的设定、监控目标实施进展,如何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
在战略维度,《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影响企业的财务,以及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韧性等信息。企业采取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举措,改变生产工艺或设备,进行
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购买
碳信用等行为,均在披露范畴之内。另外,企业可以按战略规划周期(如每三年至五年)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但企业需每年对气候韧性进行评估。
在风险和机遇管理维度,企业应当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并披露这些流程如何融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在指标与目标方面,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披露重点,如企业应当按照范围一、二、三分类披露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针对统计、披露难度最大的范围三(价值链)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当确定并披露其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计量中所包含的类别,如果不切实可行,则应当披露企业对范围三排放的管理方式。对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式,应优先直接计量,也可以用运营数据和排放因子做估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商业银行、保险和资管类企业的范围三披露要求,即应当披露与其融资排放相关的信息。马骏认为,对金融机构而言,融资排放通常是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主要部分,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排放方面的披露要求。
另外,不同于国际上IFRS S2推荐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征求意见稿》将核算标准本土化——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核算温室气体排放。
在气候相关目标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当披露定量和定性气候目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其实现的气候目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此外,企业还应披露使用碳信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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