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信息 保密和管理工作,保障交易主体信息安全,维护交易主体合 法权益,北京
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交易机构)根据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 法》《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结算规则》等相关文件,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主 体信息保密和管理。任何接触或者可能接触交易主体信息的 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和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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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交易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交易机构有关业务规则,遵循依法收 集、 内容正确、 目的明确、合理使用、限制公开、安全保障 原则加强交易主体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交易主体信息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中交易主体信息指交易主体在交易机构 参与交易过程中提交或者形成的、能够识别交易主体身份的 各类信息及交易信息,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身份信息,包括交易主体及其交易代表名称/姓名、 职务、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等;
(二)通讯信息,包括交易主体及其交易代表的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件等;
(三)商业信息,包括交易主体经营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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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机构开展交易过程中收集、保存、形成的其它 交易主体信息。
第三章 交易主体信息获取与使用
第五条 交易机构收集交易主体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要 求:
(一)交易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交易主体信息;
(二)交易机构应当准确录入交易主体信息,妥善保存交 易主体填写资料的原始凭证。
第六条 交易主体应当如实提供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 场所需的信息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七条 交易机构涉及交易主体信息的各类系统,应当对 交易主体信息的访问、处理和删除等操作做到使用留痕、有 迹可查。
第八条 交易机构针对不同岗位工作人员及其工作开展 要求,按照最小化原则配置涉及交易主体信息的各类系统的 使用账户权限。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对于交易主体信息的访问 权限不得超过其本身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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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交易机构使用交易主体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 信息的目的,非经交易主体同意或者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
场交易办理需要,不得向其他机构、个人等第三方提供交易 主体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和 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交易机构严格管理涉及交易主体信息的业务档 案查阅、借阅和复印。
对于外部人员查阅、借阅和复印业务档案的,除查阅人 为交易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公权力机构人员(公安、检 察、法院、审计、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有权机构委派的工 作人员)依法定职权外,不得查阅、借阅和复印。
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利用交易主 体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的活动或者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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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主体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在办理 交易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涉及交易主体信息的业务资料(包括 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确保业务档案资料及其保存设备的 安全。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交易业务档案和资料的性 质,依法合理确定交易主体信息档案和资料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交易机构实行交易主体信息集中统一管理, 加强涉及交易主体信息的权限控制,防止无关部门、 岗位或 者人员未经授权查询、泄露、损毁或者篡改交易主体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岗位涉及交易主体信息的工作人员,交 易机构对其规范管理,并且开展交易主体信息保密教育工 作。
第十六条 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均有保障交易主体信息安 全的义务,发现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查清原 因,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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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9 日发布的《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投资者信息 管理办法》,2022 年 9 月 28 日施行的《北京绿色交易所有 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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